有意见认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明确有“穿耳孔术”,因此穿耳孔属于医疗美容。但是,从逻辑上分析,医疗美容项目包含穿耳孔术和穿耳孔术属于医疗美容并不等价。


  更为明显的例子:拔罐术,也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医疗美容项目包含拔罐术,但拔罐术并非完全属于医疗美容。拔罐术属于一种中医技术,医疗美容只是拔罐术的用途或者可能的效果之一。


  穿耳孔术本来就不符合医疗美容的定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定义,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简而言之,这种手段应该可以直接带来所谓“美容”效果。但是,穿耳孔术一般意义上并非以“耳朵穿孔为美”,而是作为耳钉等饰品的附着点,没有饰品的耳孔无所谓美。事实上,消费者为了满足自己的审美观,把饰品附着于身体的部位也不仅仅是耳朵,这和个人的审美偏好有关。如果穿孔位置在嘴唇、肚脐等部位,又如何定性?医美?非医美?


  穿耳孔本来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群众基础广泛的文化传统。医疗美容机构当然可以做,也更有利于消费者健康的保障。但是群众依风速习惯穿耳孔,完全可以视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穿耳孔和接受穿耳孔的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即可。


  再进一步拓展思考,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定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那么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能一律视为诊疗活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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