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规范化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的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依法取得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职称,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和社会公序良俗。


  二、第二章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践行宗旨,为民服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保护隐私。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第七条 救死扶伤,合理诊疗。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第八条 优质服务,和谐医患。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九条 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十条 廉洁从业,按劳取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十一条 维护秩序,坚持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第十二条 遵守协议,诚信规范。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十三条 恪守规范,纯粹学术。严格遵循医学科研伦理规范,遵守医学科研人员诚信行为规范,尊重同行及其劳动成果,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坚守医学科研诚信底线,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热爱学习,钻研业务,更新知识,努力提高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 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六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宣传和科普教育。


  三、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以人为本,仁心仁怀,严于律己,廉洁从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八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卫生与健康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运营管理能力,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二十条 坚持依法治院、以德治院,坚持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全面加强公立医院党的领导,正确行使权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决策程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加强财务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院、科两级责任制,持续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和谋取不当利益,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诊疗,尽职尽责救治患者。


  第二十七条 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窃取、抢夺或者擅自涂改、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不得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第二十九条 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严禁违规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第三十条 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第三十一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三十二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异常健康事件、医疗事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假药或劣药、食源性疾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三十三条 增强医疗质量安全意识,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差错事件。


  第三十四条 服从调遣,积极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


  五、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为患者提供人性化护理服务,增强主动服务和人文关怀意识,增进护患信任,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患者健康权益。


  第三十六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护理职责,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根据患者疾病特点、生理、心理和社会需求等,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康复指导、人文关怀等身心整体护理服务,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工作严谨求实,对执业行为负责,实施护理专业技术操作前耐心解释、操作中关切询问、操作后及时观察,及时了解观察患者的反应和心理状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不适,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开具医嘱的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九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得隐匿、伪造、篡改、窃取、抢夺或者擅自涂改、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第四十一条 服从调遣,积极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医疗救护。


  后面的行为规范制度就不给大家一一说明了。


  文章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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