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万零伍佰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文章来源:医美圈
免责说明:本文由网友自由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网站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