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对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以及医疗美容服务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此外,对剧本娱乐、医疗美容、文身等服务的经营者也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


  草案中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在法律责任方面,《 (修订草案)》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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